清洁、护发类化妆品产品采样方法
1.产品种类
洗面奶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根据产品的主要成分不同分为表面活性形和脂肪酸盐型。
洗发液(膏)是以表面活性剂或脂肪酸盐类为主体复配而成、具有清洁人的头发和头皮、并保持其美观作用。按形态分为洗发液和洗发膏,洗发液又可分为透明型、非透明型、儿童型。
沐浴剂是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洗手液是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功能的产品(不使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护发素是以抗静电剂、柔顺剂和各种护发剂配制而成的乳状产品,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
免洗护发素是用于抗静电剂、柔软剂和护发剂等配制而成的,可用于滋润、保护头发、使头发易于梳理的免洗型乳状护发素。
发乳适用于护发用的水包油型乳化膏体产品。
特种洗手液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置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特种沐浴剂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抗/抑菌剂配置而成的,具有清洁剂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沐浴剂产品。
2.采样型号或规格
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样品型号为具体
取样器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
3.采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采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采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采样基数:在生产领域采样时采样基数不少于70件。在流通领域采样时采样基数不得少于采样数。采样数量见表2。
序号 | 抽样地点 | 样品规格(净含量)/g | 抽样数量/件 | 检验样品数/件 | 备用样品数/件 |
1
| 生产企业
| 销售包装(质量大于等于10g) | 8 | 5 | 3 |
销售包装(质量小于等于10g) | 10 | 6 | 4 |
2
| 流通领域
| 销售包装(质量大于等于10g) | 8 | 6 | 2 |
销售包装(质量小于等于10g) | 10 | 7 | 3 |
4.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签封,并由
采样器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采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5.采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采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韵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在《采样单》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间"前完成送样工作。